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2000]56号 2000-09-29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有关部门询问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并请示财政部同意,现明确如下: “无线电管理费”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的收费项目,并已纳人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以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将“无线电管理费”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明确“无线电管理费”为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委托电信部门收取的“无线电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之前,实际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文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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