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3]10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3
摘要: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变肉工程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3]109号        2003-10-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实现粮食转化增值、增加农民收人,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粮变肉"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厅字[2003]13号)。为了切实贯彻好有关精神,促进我省"粮变肉"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国家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