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6]341号 2006-12-25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税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申报,防范企业在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抵扣时重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现就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的货物,将整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全部转为内销,则可以凭该张已认证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若外贸企业仅将发票中的部分货物转为内销,则可以凭当地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二、自2007年1月份征期开始,外贸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纳税申报“一盘式”采集软件采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逐票录入当期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转内销证明》的信息,连同其他纳税申报必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外贸企业采集附表三时,应按以下要求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转内销证明》的信息: (一)当期购入的能够确定用于内销或已在当期内销的货物,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录入附表三“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二)前期购入的在本期整批货物转为内销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录入附表三“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 (三)前期购入的在本期整批货物转为内销,但该批货物是出口退税后又作退运处理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录入附表三“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同时在备注栏填写《出口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号码; (四)前期购入货物本期部分转为内销的,企业凭《出口转内销证明》抵扣进项税,在附表三“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认证日期”等栏目录入该批货物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信息,在附表三“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的“金额”和“税额”栏目录入《出口转内销证明》对应的信息,在“备注”栏录入《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号码; (五)前期购入的货物已经退税,在出口退税后续管理中因不符合退税条件被撤销退税并且作补税处理的,其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录入附表三“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同时在备注栏填写“补税”字样。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二)和附表三之间的逻辑关系是: (一)附表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金额、税额应等于附表三第三部分“合计”栏里的金额、税额; (二)附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的金额、税额应等于附表三第一部分“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小计”栏里的金额、税额; (三)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的金额、税额应等于附表三第二部分“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小计”栏里的金额、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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