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44号 2007-07-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粮食收购工作,本着既方便农民销售,提高收购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的原则,现对收购粮食使用收购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粮食生产者出售自产粮食一次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粮食收购单位在填开收购发票时“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不填写,粮食出售人也可不在发票上签字或压印。一次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出售人应出具自产证明。自产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产品种类、年生产量等。收购单位应保存其证明,以备国税机关查验。 基层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根据收购业务的实际情况核定其收购发票用量,严格落实验旧售新及定期查验制度。要强化对收购发票使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控管和分析评估。对粮食经营单位,重点根据其存储能力、收购价、销售价、开具收购发票量和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于粮食加工单位,重点根据其设备生产能力、仓储能力、收购价、物耗、电费、运费以及投入产出比、产品毛利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按规定办理。努力杜绝虚开收购发票和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 粮食秸秆及干鲜果品收购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