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201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16
摘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和国家、市政府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加快工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就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7]2014号              2007-10-1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和国家、市政府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加快工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就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市经济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以下简称200号文)是我市进行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也是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奥运行动规划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继续密切配合,确保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为加快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调整工作,凡地处我市规划中民城区域内、规划新城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业生产性企业按照20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搬迁调整的,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返还事宜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中央在京工业生产性企业申请按照200号文规定进行搬迁调整的,需先报请市政府批准。

  三、搬迁企业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获搬迁补偿资金按照200号文规定使用。对于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退出原产业生产领域的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可以用于适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等项目建设。对于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搬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历遗留问题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准。

  四、根据我市贯彻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处置。

  拟搬迁企业向国土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收购或上市交易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搬迁项目享受政策审批。

  土地交易完成后,凡符合200号文规定的拟搬迁企业到市财政局开设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将搬迁补偿资金直接存入财政专户,首次存入比例不低于搬迁补偿资金总额的20%。拟搬迁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工业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享受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政策的请示,并附开设及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有关凭据,由市工业促进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

  资金专户全称:北京市财政局

  账号:11001019500056090157

  开户银行:建行宣武支行

  (三)搬迁企业免税手续办理。

  搬迁企业凭享受政策的批复和资金存入财政专户的有关凭据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手续。

  (四)搬迁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拟搬迁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工业促进局联合审批。搬迁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拟搬迁企业上级促进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的享受政策批复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预审意见、原厂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厂址建(构)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建设新址规划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搬迁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搬迁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搬迁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建设。

  (六)资金使用

  搬迁企业依据享受政策的批复和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使用手续,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批复和企业搬迁项目进度及资金用款计划,按《污染扰民搬迁资金返还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各工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局要按照本行业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资金存储与使用的监管,确保搬迁项目顺利建设。

  六、搬迁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搬迁建设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将继续与审计部门配合,加大项目的审计力度。对资金到位不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企业,不考虑其客观因素,将取消享受扰民搬迁的各项优惠政策,转让收入(或搬迁补偿资金)按一般房地产交易缴纳各种税费。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完享受政策批复的搬迁企业,须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搬迁补偿资金存入财政专户,逾期不再办理专户存储等相关手续。

  七、200号文所附《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片土地增值税审批表》按本通知所附新表执行。

  八、《关于简化及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原址转让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经节能环保[2002]144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征用、收回用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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