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納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8]54号 2008-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以京国税发[2007]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各局在总局《办法》和本通知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检举奖金批准权限、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在贯彻执行总局《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过程中,各局要注意与同级地方税务局协调解决奖金比例,避免出现兑现奖金比例不一致的问题。 五、各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税务稽查文书前,仍使用《办法》所设定的《检举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等文书。 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可以电话通知,不能电话通知的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通知。 七、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17号)、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09号 2007-05-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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