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2号 2008-12-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即日起将“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尚未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附件2)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附件3)。 三、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用票,2009年1月1-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企业报税和变更发行业务照常进行。因变更发行在2009年1月征期完成,12月31日前企业IC卡仍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权限,对在发票收缴后12月31日前确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实际开具份数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监督企业全部开具。 附件: 1.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