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概况 A公司是2018年设立的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生产、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干混砂浆和水泥稳定土的企业。税务人员在日常巡查管理过程中发现该纳税人在2018年-2021年印花税缴税较少,在进一步比对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后,发现印花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常理。 于是询问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等是否有按规定申报印花税,企业相关人员回复购销合同已申报印花税,同时表示因企业的经营模式问题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订货单和发货单的形式进行交易,企业忽略了部分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业务,误认为没有签订合同的业务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该企业已开具发票,虽未签订合同,但有相关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要货成交单据,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最终A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补缴2018年-2021年印花税及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纳税人实际已发生购销业务并开具发票,虽未签订合同,但有相关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要货成交单据,也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风险提醒 在印花税缴纳的时候,有以下注意要点。 首先,税种虽小,不缴事大。如长期未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税款和滞纳金,累积起来数额也很巨大。因此,日常的经营中,要注意有没有漏缴。 其次,要特别地关注有些特殊的事项、易错的事项。比如,增加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那么该交的印花税交了没有,有些业务中的常用业务凭证,如果具有了合同的性质,也应按照规定贴花。 再者,熟悉一些常用的优惠事项,做到应享尽享。对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与三农相关的,与住房、交通运输、商品储备、文化、教育、体育、社会保障、金融资本等相关的优惠,可以关注并运用。 注: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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