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热点问题答疑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1-17
摘要: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品产量占我公司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请问,在缴纳消费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缴消费税。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因此,上述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政策,但要特别注意优惠政策的截止日期。

    问: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1.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因此,成品油批发企业,将购进的各种标号汽油与乙醇混掺制成乙醇汽油后对外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问: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商业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
    答:现行《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规定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适用的税率5%缴纳营业税,同时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问: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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