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1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01
摘要:两税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中: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范围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11]3号        2011-07-01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两税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其中: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含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不在普查范围内。

  二、普查内容

  1.纳税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填报《大连市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两税登记表》),《两税登记表》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所有经营性房产、土地的“两税”纳税义务人是否认定准确;

  3.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和房屋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的单位税额标准是否准确;

  5.纳税人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两税”;免税房产、土地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减免税手续;

  6.纳税人的跨区房产、土地是否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税务登记;

  7.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普查时间安排

  (一)纳税人自查阶段(2011年7月—8月)

  2011年7月1日至8月31日,由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含无租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对其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土地缴纳两税情况进行自查,据实申报《两税登记表》,补缴自查发现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网上报税的纳税人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补充申报”页面申报补缴相关税款)。

  《两税登记表》的申报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二是窗口申报,适用于未开通网上报税的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的,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自行申报;采取窗口申报的,可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申报窗口领取《两税登记表》,也可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gov.cn/)下载打印《两税登记表》,手工填报。无论采取网上申报还是窗口申报,纳税人均应当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一式两份纸质且加盖纳税人印章的《两税登记表》报送到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受理印章后返还纳税人留存备查。

  自查阶段,主管地税机关将督导自查发现问题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普查阶段(2011年9月-2012年4月)

  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及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将对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拉网式普查。普查期间,主管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公告的普查内容对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及缴税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未按照规定填报、报送《两税登记表》或存在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按照规定,除补缴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视情节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宜可登录大连地税网站(http://www.dl-l-tax.gov.cn/)“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专栏”查询,也可到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发现纳税人偷逃税款或地税机关及其普查人员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拨打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82591245 (纳税人偷逃税款举报电话)、82813473(税务人员违纪举报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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