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关于征求调整象州县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意见的通知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建设范围不断扩大和改变,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城区(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各等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县城区:以文化广场为中心,东至教育路沿线,南至妙皇路口到民族中学沿线,西至柳江河沿线,北至象州二桥头东面及高速路引线沿线。 (二)石龙镇区:以圩镇为中心,东至柳江河沿线,南至人民街街尾,西至355国道与209国道交汇处沿线,北到石龙检察院。 (三)运江镇区:以新圩厂为中心,东至人民北路和037乡道交叉口,南至运江中学,西至柳江河,北至天鹅岭(烈士塔)。 (四)寺村镇区:东至芙蓉、齐心村委,南至齐心村民委,西至355国道与象桐路交叉路口,北沿芙蓉村和355国道交叉路口。 (五)罗秀镇区:以圩镇为中心,东沿二级路至新垌村,南至355国道与进罗秀旧街交叉路口,西到罗秀-水晶公路至潘村交叉路口,北沿博华公司厂区、敬老院。 (六)中平镇区:以圩镇为中心,东至龙宫桥头、邓村,南至中百公路的中平村路口,西至仁义河桥头仁义村,北至中平古镇。 (七)大乐镇区:以圩镇为中心,东至大进村,南至355国道与大乐南面进街道交叉口,西至355国道沿线,北至355国道与大乐北面进街道交叉口。 (八)马坪镇区:以马坪龙响农贸市场为中心,东至马坪中团战备路、龙响村南岭,西至龙头村,北至原盘古天地旅游区,南至龙旦村路口。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四个等级征收,各等级年税额如下: (一)一级土地年税额为3.6元/平方米; (二)二级土地年税额为2.8元/平方米; (三)三级土地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四)四级土地年税额为0.8元/平方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土地征税范围 (一)一级土地征税范围 县城区:象州柳江河以东,沿温泉大道至教育路交叉路口以西,建新路与象石路交叉处(县公安局路口)以北至二桥-高速路沿线以南。主要街道有:温泉大道、建新路、东井路(至原象江农贸市场)、朝阳路、象石路(至公安局路口)、莲城路(含莲江一、二路)、光明路、平安大道、朝南路、文明路、建南路、金象路、银象路、教育路、东园路、东岗大道、紫荆路。 (二)二级土地征税范围 县城区:象石路县公安局路口至石油公司城关加油站以及石油公司、外贸公司、老矿粉厂区域;象江路;象州旧街;东井路(原象江农贸市场至旧码头)。 (三)三级土地征税范围 1、县城区除第一、二等级征税土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征税区域; 2、石龙镇、运江镇、寺村镇、中平镇、罗秀镇、大乐镇、马坪镇规定的征税区域。 (四)四级土地征税范围 县、乡、(镇)人民政府已形成城镇规划,在2021年度及以后新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其他事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征收,按上下半年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适用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有关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对以上通知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 联系人: 韦志勇 联系电话:0772-4360087 电子邮箱:xzxswj@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象州县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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