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 注意新申报表事项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做出修订,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修订,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三版本预缴申报表,64号公告版本申报表,汲取了前两个版本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并规范填报,内容非常丰富,其主要内容有:
(一)第4行“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季度缴税的主要基础,列示在申报表第4行,继续坚持季度申报以利润总额为核心的理念,同时对其进行四项调整,从而计算出第14行“实际利润额”,作为缴税的依据。按照申报表得出基本申报公式: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行次填报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填报预留空间,因此不直接表述为“房地产企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月起4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调整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2]4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后,我国进口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将不再执行原先3%的暂定税率,而是恢复执行5%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此外,为鼓励关键零部件进口,我国将对进口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和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执行10%的进口暂定税率,低于15%的最惠国税率;而进口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的暂定税率也调整为3%,低于8%的最惠国税率。
四月起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免关进口税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明确今年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新目录中所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清单中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部门还重新修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对今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项目和企业,进口新目录中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将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这一调整涉及的相关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等。
粘虫板等四设备属于农机设备适用13%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进行调整,明确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4月起实施
重新修订后的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并明确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我国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财政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不断深入,原《规则》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如一些规定已经与近年来推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改革相脱节。同时,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的要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国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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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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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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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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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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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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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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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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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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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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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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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201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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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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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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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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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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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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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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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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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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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
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按月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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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6日;征期内2-4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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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2012年一季度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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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后三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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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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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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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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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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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