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09
摘要: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和具体内容为准。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对上述政策作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2012-4-9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按照中原经济区十大领域,分类整理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100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学习,结合当地实际,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国家规定的期限和具体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作出变更的,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附件:

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经济区现代农业发展

  1、以下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4、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8、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9、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2、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支持经济区先进制造业发展

  13、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三、支持经济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16、河南省高尔夫球适用7%营业税税率,其它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17、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8、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9、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20、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支持经济区科技创新

  2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2、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3、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4、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8、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经济区现代交通体系建设

  31、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2、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3、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4、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5、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7、民航机场的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8、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39、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也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40、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41、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42、河南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暂免征收车船税。

  43、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六、支持经济区人力资源开发

  44、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5、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得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46、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47、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及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48、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9、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0、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1、对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5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七、支持经济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5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56、自2001年8月l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57、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8、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59、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60、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6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6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它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64、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及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八、支持经济区文明传承和文化发展

  6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6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9、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70、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7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73、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74、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7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6、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九、支持经济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77、对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78、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79、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80、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8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82、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8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84、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85、经济落后地区(各地方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原适用最低税额的70%执行。

  86、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7、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支持经济区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8、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89、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90、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2、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93、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95、从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9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9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98、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99、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00、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和具体内容为准。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对上述政策作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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