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06
摘要: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8-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5%、7%、9%;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5%、6%、8%。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我市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随地税发[2012]124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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