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85号 2009-04-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省局对相关的省局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省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公布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一并落实。各市亦应结合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清理,及时对本市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9号) 2.《关于承接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取得财政性拨款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179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4]007号)第一、二、三、四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号)省局补充内容。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9号)省局补充的涉及营业税的内容。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号)第二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4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