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管理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管理政策有11篇,分别列出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

(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未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或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前发生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尚未处理的,可依据本公告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九条同时废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公布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91个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明确4家企业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纳入所属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相关涉及企业所得税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11号),公布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70个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529号)明确: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延长3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延长期间,原有试点政策内容不变。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但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公告随之公布了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但需注意两点:

一是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办理。

二是所属二级以下(不含)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审核后公布,分支机构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税务机关重新公布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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