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管理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管理政策有11篇,分别列出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混合性投资业务中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注意三点:
一是所称“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二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请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对2013-2014年度申请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明确如下:
(1)申报企业应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要求的获认定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第一类条件申报的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均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均不亏损。

(3)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两年软件收入总额均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年中任一年度软件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19个领域内: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和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含语音软件)、涉农软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特色软件、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数据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含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软件、电信金融软件、医疗教育软件、政务管理软件、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软件收入占其软件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4)按照《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2011年和2012年任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小于1.5亿元人民币,且业务范围在如下5个领域内: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和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FPGA和数模模数转换电路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IP核及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此类申报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仅填写上述领域中的一个领域,在该领域的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其集成电路设计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20%。

(5)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2011和2012年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均超过(含)500万美元,且两年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均超过(含)50%。

对不能提供2011年和2012年两年完整数据的企业不能申报。通知随附件印发了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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