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管理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管理政策有11篇,分别列出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申报、管理政策有11篇,分别列出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从提高认识、事前准备、电子化申报、提高申报质量、后续管理、数据应用、数据汇总和工作总结几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明确:
(1)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填报以下资料:
①《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
②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③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④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⑤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备案人可不再重复报送。其中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备案人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报送中文译本的,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后加盖备案人印章。

(4)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备案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全部备案资料以及处理意见层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如发现此种股权转让情形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包括转让方把股权由应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转让到不征税或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应不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5)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①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在同一省且同属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管辖的,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执行。
②受让方和被转让企业不在同一省或分别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管辖的,受让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30日内,应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发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告知函》(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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