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2]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9
摘要:各部门要将涉及中小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为小微企业办实事活动,每年都要制定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计划,并报同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七) 进一步改进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通过整合现有各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投资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发展。随着自治区财政实力的不断壮大,进一步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规模。已建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并逐年增长。强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在年度预算中分别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八) 根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自治区财政预算从2012年开始设立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自治区给予配套投资,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为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带动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工作成绩突出、小微企业发展快的盟市以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对各地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引导小微企业集群化发展;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偿损失补贴,形成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循环管控和分担机制。

  (二十九) 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基金投入、基金收益、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三十)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

  (三十一) [条款修订]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税屋提示——第六条第(三十一)项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三十二)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三) 对经国家有关认证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三十四)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十五)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十六)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 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八) 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十九) 一个纳税年度内,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 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十一)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条件,进入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鼓励类旅游产业企业,经认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农家乐”、“牧家乐”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投入设施改进的小微星级饭店、景区点,给予不低于25%的政府补贴。

  (四十二) 将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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