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2]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19
摘要:各部门要将涉及中小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为小微企业办实事活动,每年都要制定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计划,并报同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条款修订]

内政发[2012]88号    2012-11-19

  税屋提示——依据内政发[2014]8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六条第(三十一)项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技术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给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困难,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用工难、创业难、盈利难等问题更加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民生发展的有效途径,作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社会结构成功转型的蓄水池和减震器,作为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减轻二次分配压力的关键环节,作为奠定和谐社会相应企业组织结构和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区小微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推进非资源型产业、中小微企业、富民工程一体化发展,形成大、中、小、微型企业协调发展的良好企业生态。

  二、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二) 通过开展“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年”、“中小企业服务年”等主题年活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建良好发展环境上,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

  (三) 各部门要将涉及中小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鼓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为小微企业办实事活动,每年都要制定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计划,并报同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小微企业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宽容、帮助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五) 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微企业免收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各地区要在监察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小微企业维权投诉电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小微企业维权中心,对不作为或刁难、损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查处。

  (六) 统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七)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专门给小微企业。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自治区内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八) 引导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构建良好的利益机制,主动让渡产业链条有关环节给小微企业,实现互利双赢。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微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九) 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点培育50个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在调剂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 建设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争取用2年-3年时间基本建成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核心的“枢纽”平台,以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区域“窗口”平台,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服务机构为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涵盖信息、融资、电子商务、创业、人力资源、法律、技术支持、政务服务和交流合作服务功能,为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全程一站式、综合性、公益性服务。

  (十一) 支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投融资、信用担保、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第三方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

  (十二) 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服务。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微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开展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小微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培训,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十三) 结合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微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的培训。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向小微企业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协会、大专院校加强小微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训。

  (十四)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自治区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向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倾斜。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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