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十六项争议问题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南阳000404 人气: 时间:2015-05-21
摘要:辛连珠教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与风险管理》(2015年版)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出得最早的一本书。对于书中的部分表述,整理供大家商榷探讨,提出如下意见: 一、第19页,原文 商业零售企业发行的购物卡, 应当在发行购物卡(卷...

辛连珠教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与风险管理》(2015年版)是对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讲解出得最早的一本书。对于书中的部分表述,整理供大家商榷探讨,提出如下意见:
一、第19页,原文“商业零售企业发行的购物卡,……应当在发行购物卡(卷)并收取货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意见: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所得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确认收入标准,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发行购物卡时不确认收入。
相关问题——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财税比较 
   
二、第27页,原文“需要说明的是,贯彻重要性原则,……可以不进行清单申报。”
意见:(1)生产企业转售材料入其他业务收入,不是营业外收入,转售价低于成本不属于资产损失,不需要清单申报。(2)税法不认可重要性原则。
   
三、第31页,原文“因此,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合同债权确定的时间,而不是物权实现的时间。”
意见:需要物权登记的,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物权登记(实现)的时间。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的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法律规定需要物权登记变更的,只有在物权登记变更后,所有权才转移,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否则,债权成立,物权未成立,取得的是租金收入,不是商品销售收入。

四、第43页,原文“需要强调的是,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精神,应当限定在3年以内。如果超过3年,不得申报扣除。”
意见:《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总上分析,应当取得发票的时间在5年以内。

五、第58页,原文“但多数企业普遍采取变通手段,即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变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开始生产经营年度1次或不低于3年分期扣除,则不存在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意见:国税函[2009]98号赋予企业对开办费一次性扣除或不低于3年扣除的选择。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出台后,企业按照《会计准则》一次性作为费用会计处理后,不能再选择不低于3年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该文的主语是“税务部门”不是“企业”,即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是认可企业会计处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而不是企业有可选择税会差异的选择权。如果主语是“企业”,则第八条中的“对”、“其”造成语句病句,应当去掉。以不同的主语读一遍就明白了。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文的解读结束语是“将不再进行调整”,明确企业没有选择权。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原文“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文中“便于税收征管”,也说明了主语是“税务部门”,即税务部门的处理方式,不是赋予企业选择权。企业只要按照会计规定处理,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涉税处理也是一样的,不会有第二种税务处理方式。

六、第91页,原文“承上例:如果将发放改变为现场消费的员工聚餐,由于没有改变所有权,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自产食品现场消费的员工聚餐,属于职工福利,应当确认所得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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