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2020年3月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 【政策干货】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是位于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的一家从事图书批发的纳税人。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仅3月份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五千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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