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会[2015]18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5-05-28
摘要: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5]18号      2015-5-2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工商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政策衔接,完善后续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先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申请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包括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可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查询。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名称变更)前,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上进行查询,确认名称符合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依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第三条:“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符合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规定的,组织形式可以登记为特殊普通合伙。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申请设立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九条,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第三条(或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条件。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合伙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涉及事务所名称、合伙人(股东)也应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经营范围。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办理时限。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备案。逾期未办理的,省财政厅函复省工商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后续变更事项备案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工商登记证书变更的,备案时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向省财政厅备案,同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六、沟通与协调

  (一)日常沟通。省财政厅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复,终止备案通知书、撤回(撤销)行政许可文件等及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工商局。

  (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依法查处未取得执业证书违规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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