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 粤人社函[2015]2109号 2015-8-31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性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落实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强化基金管理,实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的目标。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标准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认真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促进统筹地区基金结存合理适度。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应当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备案。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6至9 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合理区间的,可以不进行费率调整。 三、强化管理,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全面分析当前基金情况以及未来影响基金收支的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速、本地生育发生率、生育医疗费用增长率、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生育保险安全可持续运行。 四、加大宣传,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宣讲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全力做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协调,确保按时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地应于9月20日前将费率、基金及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附件:人社部发[2015]7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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