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购合同 (一)税务总局已与各入围供应商签订《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分别规定了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和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的权利和义务。 (二)各级国税局进行采购时,应在充分了解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为制式合同,已原则规定一般通用条款。如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需求,在“补充条款”下增补条款。 (三)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单位及供货商各执一份。 六、产品验收 (一)产品验收是执行合同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应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采购产品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应通过电子平台下载《电子采购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验收单依据合同自动生成,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采购单位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一份由供货商留存,作为要求付款的凭证。 七、权益保护 (一)本着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税务总局、采购单位、入围供应商、供货商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执行协议及合同约定,办理货物验收、付款等相关事宜,并督促供货商切实履行协议及合同约定。 (三)在电子采购过程中,如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情况,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1.不接受小额零散采购的; 2.合同签订后不能按期供货的; 3.未按合同提供产品或提供不合格产品的; 4.未按要求提供市场标配产品的; 5.擅自替换、变动入围产品或变相提高价格的; 6.提供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7.入围产品市场零售价降低时没有调低价格或不允许参加优惠活动的; 8.不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八、执行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电子采购规定,凡采购本通知范围内产品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内采购。除遇特殊情况并经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授权外,不得采购电子平台外非入围产品。 (二)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本通知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 (三)如果发现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通知规定采购的,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如供货商产品价格高于电子平台外其他代理商相同配置产品价格的,采购单位可从电子平台外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总局(采购中心)。 (五)税务总局将建立反映、协调和解决问题机制,如供货商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将及时约谈、协调及敦促供货商改进,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协议和合同约定解决处理。 九、信用评价 (一)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采购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敦促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诚信履约。 (二)请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信用评价,共同建设和维护守法诚信的政府采购环境,进一步推进国税系统电子采购工作。 (三)信用评价应坚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原则,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对参加电子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及供货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十、几点说明 (一)本通知所指入围供应商,是指本次经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确定入围的产品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供货商是指经入围供应商授权,分散在各地的入围产品分销商和最终供应商。 (二)如某产品供货商数量较少,不能满足采购要求,各省国税局可推荐代理商,报税务总局(采购中心)并商入围供应商后,作为新的供货商加入电子平台。 (三)请各级国税局登录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www.ctaxccgp.com.cn/swcg/),进入“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在“电子采购”子系统查询入围产品相关信息。 (四)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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