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的胜诉!—— “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小议
来源:税草
作者:无极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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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年9月6日“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宣判。该案一波三折,曲折离奇,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税务机关戏剧性地实现了由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的反转。
【题注】陋文《秩序的胜诉!—— “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小议》,投稿于《中国税务报》,经编辑老师润色修改,于2016年1月26日,以《如何理解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为篇名,在其B3版(法治视点)的“法治圆桌”栏目刊登。谢谢编辑老师的辛勤劳动……
秩序的胜诉!——“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小议
文/无极小刀
2015年9月6日“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案”宣判。该案一波三折,曲折离奇,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税务机关戏剧性地实现了由胜诉到败诉再到胜诉的反转。
一、案件回顾
2011年8月9日,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晨阳公司2008年至2010年度的税务进行检查。晨阳公司对检查后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部分内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引发了实务中不多见的,触及多审级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双方的争议,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争议较为激烈的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即,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是否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
其实,这是一个存在争议已久的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曾经出现过。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同样的法条,不同的理解
一审判决认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作为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机构,在其地域管辖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其法定职责。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胜诉;
二审判决认为: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对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从内容上看不属于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在本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不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反转胜诉;
再审判决认为:税务稽查局的法定职责是“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授权,于2003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对稽查局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稽查局可以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于2009年印发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对稽查局职责范围进行了再次明确。故,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具有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外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权限。——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又反转胜诉。
一波三折,眼花缭乱,引起议论纷纷……
二、案件评析
(一)网上声音
再审判决宣判以后,网上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或支持或反对。反对者认为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的改判是对法治的破坏。也因此自诩为“为‘法治’鸣不平”;支持者认为再审判决对二审判决的改判是对“法治”的维护。也因此,被质疑为“为‘权力’站台”。
网上流传业内某大咖在其微信中更是抛出:“此案是税务局胜诉——汉语言败诉——国务院败诉!”的观点。
(二)小刀说法
小刀是再审判决的支持者,但绝不是为“权力”站台。对于本案,小刀浅显认识如下:
“法”是一种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秩序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前提,“法”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的。无论从“法”的本质,还是从“法”的作用来看,“秩序”都是“法”要不遗余力地进行维护的。
从法的价值来看,其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利益、正义等多项,且它们所处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不同。当两个以上的价值内容同时出现在一个具体案例中时(发生价值冲突),司法机关就要运用公认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来对它们进行平衡。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当“秩序”与其他价值内容发生冲突时,“秩序”往往都是要被首先考虑的。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有序运转,“秩序”也往往是要被首要考虑的事项。
……
因此,“安徽合肥晨阳橡塑公司诉长丰县地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再审一案”,虽然外在表象上是税务机关最终胜诉,但实际上是公认的“秩序”的胜诉。
很明显,此案如果“秩序”不胜诉,任由其发酵扩散,推广蔓延,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下,各级国、地税税务稽查局十几年的稽查工作就将要被重新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十几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税务稽查体制就要遭遇被推倒重置的尴尬……这个“秩序”被重新洗牌,所带来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也是我们的这个社会所不能承受的。
因此,此案税务局稽查局再审胜诉,不是什么“权力”的胜诉,而是公认的“秩序”的胜诉。那种由此而得出“汉语言败诉——国务院败诉”结论是荒谬的。
三、关于行政司法的认识
人们常说的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小刀认为(至少在行政司法领域),这里的“法律”二字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则”,可以理解为“法律原则”,甚至有时候还可以理解为“法的价值(立法目的)”。
人们常说某某个案裁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其实,这句话在不同的群(个)体人口中,是具有不同的涵义的。如果此话出自民商主体之口,则一般是指维护了“自由、正义”的法律价值;如果出自行政机关之口,则很有可能是特指维护了某一部具体法律的某一具体规定;但如果出自司法机关之口,则不一定是指维护了哪一部具体法律的哪一项具体规定,而很可能是指维护了法律所支撑的社会的最高价值。
这个最高价值有时候是通过某项具体“法律规则”来体现的;有时候是通过某项“法律原则”来体现的;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是通过“法的某一价值内容”来体现的。只不过,我们常见的,是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形式来体现而已。
四、最高院提审广东案裁判结果的预测
201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一案。该案争讼的焦点也涉及到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该案虽至今未宣判,但判决结果是可以预料到的:应该是与本案判决如出一辙的。具体内容参阅《无极小刀:值得期待的判决——对“最高院提审广东税务处理决定案”的思考》一文。
小刀的公开联系方式,邮箱:cyz0831@126.com;QQ:764124176;微信:Taxwujixiao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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