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5〕702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布置2016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函〔2016〕12号)文件,我省2016年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户均纳入监控范围:

(一)2015年度入库增值税500万元以上;

(二)2015年度入库消费税100万元以上;

(三)2015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四)2015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6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五)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政策性减免税和即征即退企业暂不纳入监控)。

(六)2015年税务总局下发核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对于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从2016年2月起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资料》,具体操作及要求,请在本页面下载附件1《2016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税源填报咨询电话:3992100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1、2016年重点税源网上直报操作说明

2、2016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企业名单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