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旅游公司在2005年度租用了本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豪华客车为游客出游服务。双方在年初签订租赁合同时便明确了年租金120万元,但租金的支付范围只是车辆和驾驶员费用,并不包含客车所耗用的燃油费和过路桥费用,运输公司也开具了运费发票给旅游公司入账。一年来,该旅游公司自己直接购买和支付汽油、过路桥费共计60万元并取得票据,也进行了账务处理。日前,该旅游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电询问这样的问题: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汽油和过路桥费能否在税前扣除?若所得税是核定征收,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财法字〔1994〕053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中第十七款的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交通费应是指旅游企业直接支付的市区交通费用或是城市之间的火车票、飞机票等,但不包括企业直接购买支付的汽油费和过路桥费等类型的项目。也就是说,该旅游公司自己直接购买支付的汽油、过路桥费等交通费用只能计算成本费用,但不能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 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分类可知:该旅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是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则自己直接购买支付的汽油、过路桥费等交通费用便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则自己直接购买支付的汽油、过路桥费等交通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部门还提醒旅游公司,在向运输公司租用车辆(含驾驶员)、支付租金120万元时,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且开具的项目应是“租金”,而不是财务人员所说的“运费”。要是将“运费”代替“租金”,混淆了租用与雇用的本质差别,便存在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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