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所得税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2007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该通知对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了明确。   一、主要内容   (一)凡经被撤销...

  2007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该通知对被撤销、关闭的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作了明确。

  一、主要内容

  (一)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二)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分析

  汇总纳税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按现行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由于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被撤销或关闭,该证券公司已不再具备汇总纳税的条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原汇总纳税的批文也就自然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及其所属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当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7]1052号文明确了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的两大条件:一是要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二是要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营业部的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

  笔者认为,只要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签订了证券公司整体资产转让协议,就可以认定其所属营业部的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并经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而无需证券公司营业部逐个单独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同时,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之前,应一直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三、实例说明

  xx证券x营业部系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7年4月,xx证券x营业部的上级公司xx证券因经营不善进入清算重组,由广发证券对xx证券介入进行接管。直到2008年1月,xx证券x营业部才正式更名为广发证券x营业部。

  按照笔者前面分析,从2007年4月开始,xx证券x营业部应当就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国税函[2007]1052号文下发于2007年10月26日,因此对xx证券x营业部在2007年4月至9月未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可不进行处罚。从2008年1月开始,更名后的广发证券x营业部如果结清了该营业部的应纳税款并取得了纳入广发证券汇总纳税的批文,可由广发证券汇总纳税,否则更名后的广发证券x营业部仍应继续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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