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6]24号 2016-09-09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应逐步取消其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15日内实施首次降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 二、实施首次降税的具体税目税率详见本通知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9月9日 税屋附件下载: 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pdf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