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2月份将一批货物销给一福利厂,当时对方未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被当地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我们补开专用发票,但我们已经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而现在又未与对方发生业务,能补开发票吗?若能补开,我们已申报纳税不能重复计税,而增值税开票系统又要将开票部分计入销售收入,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会出现不符,我们该怎么办?”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12366接到一纳税人的电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咨询员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同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的税款。你公司发生经营业务,却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违反了税法,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咨询员补充说。 “但是,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因为产品质量、价格、取得收入等交易的不确定性,确实存在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该怎么解决?”纳税人问。 “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其法律后果并非免除你公司的开票义务,对于2月份的业务,现在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应该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中‘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明确,纳税人前期已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专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用发票并抄报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作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调查。” “至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的这批货物已申报纳税,本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补开专用发票会造成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不相符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规定,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不符合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进一步规定,销项比对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自动对税控IC卡解锁;票表税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经过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复核岗、税源管理部门单岗或多层核对,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仍不符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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