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早做清理准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5-09
摘要:会计应对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早做清理准备工作。下面对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的问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做些简单的阐述。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会计应对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早做清理准备工作。下面对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的问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做些简单的阐述。
 
    一、对长期挂账大额欠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帐务处理: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记入“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二、应收账款超过二年未收回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早做处理。
 
  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所以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检查,对没有经济往来,且账龄超过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进行账务处理,对这类应收账款应通过书面催收。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对方重新承诺还款日,即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即可重新起算。口头催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必须白纸黑字。
 
    三、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发票,小心对方赖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果款项未收到,应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这样,如果对方赖账,起诉也有了保障,防止对方赖账。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