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5]56号 1995-12-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局过去发文曾涉及部分税政问题,故通知中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及第二条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我市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 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我市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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