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照一码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变更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如果您在2015年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我们建议您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换照;如果您已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在地税部门仍然使用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2018年1月1日起,我们将把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为不影响您网上申报和缴税,建议您在2018年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变更三方协议和数字证书,重新办理网报发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