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8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陈林峰]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当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如果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陈林峰]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时应该留存以下资料: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陈林峰]这里我特别想提示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财务人员应对税会处理的差异建立台账。在享受政策年度进行纳税调减,在享受优惠政策以后会计仍提取折旧的年度做好纳税调增,避免税收风险。 13、请问哪些费用是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 [陈林峰]《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14、陈处长,企业在具备了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如何确定?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 [陈林峰]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年度。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陈林峰]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15、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陈林峰]根据财税〔2018〕78号规定:享受该项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低于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前暂不具备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资格。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前也不能享受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6、我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较大,根据现行政策,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陈林峰]一般来说培训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航空企业的空勤训练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核电厂操作员的培训费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可否享受加速折旧? [陈林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因此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不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 18、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的纳税期限如何进行规定? [陈林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19、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规定,2018年度汇缴和2019年预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的政策。那么企业如果2018年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19年在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陈林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0、我公司目前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是有研发项目,产生的研发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陈林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陈林峰]现行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1、听说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请问重点群体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陈林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所称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2、请问目前境外研发如何加计扣除? [陈林峰]按照《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陈林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陈林峰]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陈林峰]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产生的研发费用不属于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 23、我企业采用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2018年实际发生200万研发费用,其中50万研发经费来源是政府补助,如何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 [陈林峰]根据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陈林峰]假设用于研发活动的50万元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有两种处理方法。方法一:50万元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计按净额法体现研发费为150万元。以冲减后的余额150万元为基数,按75%加计扣除112.5万元。 [陈林峰]方法二:50万元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会计按净额法未确认收入),加计扣除基数按200万元计算,按75%加计扣除150万元。综合比较上述两种方法,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能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2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陈林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事先备案,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申报时纳税人通过填写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信息,系统自动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能够自动计算填报减免税金额。 2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中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是否有修改? [陈林峰]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6、目前国家对扶持农村金融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陈林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我想了解一下我市现行的支持和促进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陈林峰]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我市定额标准初步意向定为每人每年7800元,具体标准待市政府批复后于近期公布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陈林峰]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现行额度标准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8、我想问一个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 [陈林峰]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9、2019年对2018年做汇算清缴时,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及所得税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还是仍按原政策执行? [陈林峰]"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仍需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文件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判断口径也根据原条件,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进行判断。"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陈林峰副处长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市局后续将开展专题在线访谈,敬请各位网友关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