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523669] 我公司2019年2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当时未开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4月份购买方要求补开发票,我公司还能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这里统称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网友59581] 我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网友59843] 我公司2018年10月购入一间厂房,目前仍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尚未抵扣,我们打算在2019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一次性申报抵扣,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这里统称15号公告)规定,你公司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网友59519] 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是的。39号公告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网友582631] 此次改革下调了增值税税率,请问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是否也做了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是的。按照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16%和10%的增值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为配合税率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也相应调整,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此次退税率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网友5752] 我出版社2019年2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于3月份申报抵扣。4月份,该项业务发生了销售退回,我出版社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你出版社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网友556226]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网友5651] 销售方本月为我公司补开了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你公司本月取得销售方补开的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网友585q72] 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生产的是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网友5f137]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对外出租机电设备。2019年4月租赁服务中止,我公司开具了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24万元,税额2.76万元,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份开具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分别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网友21356] 我司3月份采购一项设备,当月到货、安装并投入使用。由于我司四月份完成全部付款,供应商在四月份开具16%的发票。我司取得发票是否不能抵扣?如何理解“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你公司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根据15号公告,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应根据销售的是货物或者服务,将金额、税额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其中16%税率对应填入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10%税率对应填入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列次。 [网友523672] 我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集团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5gj137] 我单位是从事技术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0日,我单位转让了一间商铺,请问我们可以就这项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网友5957322] 我商城2019年3月销售了一批打印设备,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19年4月,按照顾客要求,我商城补开了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5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你商城2019年4月补开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计入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网友557278] 我公司即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作为主办方,我公司计划统一负担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现在有个疑问,我们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客户和嘉宾不属于你公司员工,你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网友576432] 我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想问一下怎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14号公告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在5月申报期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网友5t134] 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公司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时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要重新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你公司应根据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情况,再次确定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主持人]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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