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8号 2004-08-2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物集财[2004]33号)。经研究,现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的7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起,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