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刚在主管税务机关更正了往期的增值税申报表,本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累计数据如何更新? 答:遇到此问题时,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获取最新的累计数据,操作办法如下: 点击“我的待办”--“增值税”打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基础数据同步”,如下图所示:
点击“申报数据同步”,系统将重新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提取相关基础数据。 注意:如增值税申报表已保存,请在申报数据同步完成后,点击“报表”下方的“删除”按钮,删除已保存信息后再查看。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信息写征管系统失败,增值税申报提示:“申报信息写征管系统失败,失败原因:您尚未进行抄报税,请在纳税申报之前,先打开开票软件,进入报税处理功能完成上报汇总,完成后再进行增值税申报(请先保存主表再确认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遇到此问题时,请从以下几方面确认: (1)确认抄报税、上报汇总是否成功;有货运类票种核定信息的,需同时完成抄报税; (2)当月申领税控设备未核定票种信息的,在办税服务厅前台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零盘补报(软盘补报); (3)三证合一前的“老税号”是否存在未注销税控设备; (4)税控设备需注销时,应在注销前进行上报汇总和抄报。 3、我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进行城建税及附加申报时,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生成了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未生成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等政策,您单位增值税本期收入在10万元以下,符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因此系统已自动实现了减免税(费)额计算,您可在报表的“减免税(费)额”列查看。
4、委托代收单位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社保费缴纳完税证明”? 答:委托代收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委托代收社保费”---“社保费缴纳完税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如下图所示:
选择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参保费种、缴费人名称,输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日期,点击“查询”即可。
如已打印过完税证明,则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类型应选择“补打”选项进行查询。 5、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下新增的“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功能与原业务功能有区别吗? 答:电子税务局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综合办理套餐功能,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各种功能归集在一起,原业务功能菜单不变。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时,涉及到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报告、报验、反馈、预缴等事项可以全程线上办理。电子税务局税务端待办事项中增加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
本流程设置流程说明,并按业务分为跨区域经营前、跨区域经营中、跨区域经营后三个阶段,设置相应的业务办理功能。
6、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契税申报,进入申报表后提示“纳税人当期属期没有有效的土地或房屋的交易采集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此提示的原因是因您单位尚未进行房屋或者土地税源信息的采集,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入,采集所要申报的房屋或者土地的税源信息即可申报契税。
7、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所属主管税务所”?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在该模块下找到需要变更的土地信息,如下图所示:
然后点击“操作类型”中的“基本信息”,在“基本信息”左下方有“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的选项,重新选择需要的选项,在点击下方的“保存”即可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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