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7]16号 1987-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机械委提出的《关于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是国务院统管全国机械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制订机械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国家赋予机械委相应的职权和经济调节手段,以保证其有效地进行行业管理。 机械委作为行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工作要面向全行业,为全行业服务。在当前,重点要抓好四件事:一是统筹规划,充分发挥现有能力的作用,防止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二是搞好机械工业的体制改革,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企业内部的改革;三是要把全行业的力量组织起来,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确定的重点技术装备和兵器装备研制任务的完成;四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的成套工作,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对机械行业的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快下放直属的机械工厂。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的机械工业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要求,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撤销机械、兵器两部,组建国家机械委,是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试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要密切配合,主动进行配套改革,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搞好行业管理提供经验。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的方案 建国以来,我国的机械、兵器工业有了很大发展,年生产总值和上缴利税均约占全国工业的四分之一。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机械产品的品种和水平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向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军兵种提供了各种技术装备,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长期以来,政企职责不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严重影响了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多部门、多层次管理,造成了条块分割,军民分离,力量分散,重复建设,重复引进,一方面现有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又大搞新建扩建,加剧了企业的“大而全”、“小而全”。这些管理体制上的弊端,严重影响了现有能力的充分发挥,妨碍着机械工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担负起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重任,加强对全国机械行业的统一管理,并为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探索路子,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撤销机械工业部和兵器工业部,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简称国家机械委),统管全国机械行业。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国家机械委要领导整个机械行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国防现代化服务,为扩大机械、兵器产品的出口服务,为人民生活的需要服务。 (二)国家机械委职能的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工作 人员的任用,都要贯彻改革的精神。要改变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由管理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向管理宏观经济活动为主;要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的状况,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要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状况,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机构设置要加强综合,加强决策前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人事制度,要由单一的委任改为委任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国家机械委组成后,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还要继续进行改革。 (三)国家机械委的职能确定和机构设置,要体现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加强和密切同使用部门的联系,了解和分析用户的需要,以满足用户的要求为根本宗旨。同时,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 (四)要树立为用户成套提供技术装备的思想,特别要强调装备的系统性,做到成套开发,成套设计,成套制造,成套供货,成套服务。 (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促进兵器科研、生产的发展,跟踪世界兵器装备发展的先进水平,保证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六)行业管理要统而不死,活而不乱。一方面要强调全行业的统筹规划,另一方面要在统一的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地方和使用部门的积极性。 (七)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工作质量放在首位来抓。加强整个行业的安全工作。 (八)国家机械委机关要树立“团结、求实、创新、服务、高效”的工作作风。 二、任务和目标 这次机构改革的任务是:做好撤销机械、兵器两部和组建国家机械委的工作,并使行业管理职能按照新体制的要求进入轨道,逐步建立起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全行业统一规划并为各使用部门服务的,科研与生产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新体制。 国家机械委是国务院统管全国机械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围绕振兴机械工业的目标,制订方针政策,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监督服务,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建议国务院赋予国家机械委管理机械全行业的相应职权,并对有关综合部门与其相重复的职能进行调整。 这次撤销两部和组建国家机械委,是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试点,要摸索两个方面的经验:一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经验,包括行业管理职能的确定和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过渡办法;二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包括进入新机构人员的任用办法,未进入新机构人员的安排办法等。 三、职责范围 (一)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确定新的职能,不能把两部原有的职能不加分析地转移到新的机构中来。国家机械委的职责范围是: 1.研究制订机械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制订行业发展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的情况,组织拟订行业性的具体法规。 3.编制年度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令性军民品的生产和重大设备的制造和成套工作;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兵器装备和重大新产品的开发。 4.组织拟订和审批有关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产品系列化方案和安全规范;对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5.组织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制订培养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6.管理机械产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出口,统一管理兵器装备的对外贸易。 7.参与拟订和运用有关的价格、税率、利率、信贷、 补贴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 8.组织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有关的基本信息。 9.管理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其它直属单位;促进行业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10.归口管理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的规划、生产和分配。 (二)根据政企职责分开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有些职能要在这次改革中坚决放下去。 1.放给企业的工作:(1)中小型建设、改造项目和使用贷款、自筹资金的建设、改造项目的扩初设计、工程明细计划的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2)非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订货和物资供应;(3)一般民用产品和军品内部配套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4)在职职工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5)设备管理和维修、能源和原材料节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6)企事业单位治理环境污染措施的具体组织实施。 2.放给地方的工作:(1)下放全部工厂;(2)产品质量评优工作;(3)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处理;(4)企业管理“上等级”的具体组织实施;(5)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律检查、干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工作;(6)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审计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现在两部的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部分研究所,有的下放给地方,有的要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国家机械委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需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经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家机械委与有关部门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进行分工协作。 国家机械委应成为国务院对全国机械行业实行统筹规划的职能机构,除电子工业部归口的产品和核武器、飞机、舰艇、航天器以外的机械产品,都应包括在统筹规划的范围之内。 按照上述工作范围,国家机械委要推动各有关部门下放机械工厂,促进企业之间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横向联合,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协作的原则,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对于机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各主管部门要按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积极协调,不得无理干预,通过发展机械企业的横向联合,促进机械企业的主管部门(包括各部的主管局和总公司)积极转变管理职能。 在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改革前,机械行业的有关工作暂按以下分工办理: 1.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机械工业限额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利用外资项目,应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委,先由国家机械委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一般不再新建机械企业。现有机械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在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时,应同时报送国家机械委。 2.物资分配,除计划单列的机械企业集团由国家统一分配外,其它机械企业一九八七年的物资分配仍按原来的分配渠道,暂不改变。国家机械委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供需双方企业订立合同,直达供应,减少中间环节。 3.国家对机械行业技术改造的投资、贴息、贷款、外汇、科技经费,凡能划分的,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和有关部门,在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给国家机械委单独列出,并由国家机械委安排。 4.各有关部门管理机械工业的现有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机械委的指导。 5.重大技术装备、机械设备进口和机械产品出口的有关事项,在国务院各部门的机构未改革前,暂作如下调整: (1)关于重大技术装备的规划、实施与协调,仍由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建议增加国家机械委一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一位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原机械部参加重大技术装备十二个专项小组成员适当加强和调整。 (2)机械设备的进口审查,现由国家经委设进口审查办公室负责审批,今后国家机械委应派人参加审查,有些问题可以联合办公解决。 暂停、限制、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目录,由国家经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机械委进行协调,统一发布。 (3)民用机电产品的出口工作,仍由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牵头,国家机械委派人参加办公室工作。 6.有关机械工业的具体协调事宜,采取由国家机械委召集国家计委机电局和国家经委机电局共同协商处理。 四、内部机构的设置 国家机械委要根据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进行组建,不是两部原有机构的简单合并。 (一)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关行政人员编制定为一千人;考虑到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的工作需要,另外暂列三百人编制作为过渡。 (二)要突破现有机构的框框,根据履行新职能的要求,列入行政编制的司局级单位减为二十七个。 (三)行政机构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职能要通盘考虑。行政机构要小一些,决策前期的研究和咨询工作应由事业单位承担。 国家机械委内部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有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履行综合职能的机构,这部分将进行充实和加强;再一部分是管理军工的机构,兵器发展、武器、弹药、配套各设一个局,上面设一个军工总监,负责统筹协调;还有一部分是机械工业内各行业的职能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局变为行业职能局。 五、新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 工作人员的任用,要贯彻改革的精神,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组建一支适应新体制需要的、精干的干部队伍。 采取群众推荐和领导任用相结合的办法逐级组建,由机械委主任委任司、局级干部,司、局长聘任处级干部和聘用一般干部。司、局和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四年,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因机构改革未安排相应职务的,保留原来的级别和待遇。 六、未进入新机构人员的工作安排 对未进入国家机械委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妥善安排,使之各得其所。主要有以下几个去向:充实和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充实和加强企事业单位;支援其它单位;按规定离退休;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可以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也可以自愿申请提前离退休。另外,要创造条件,鼓励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发给退职费;家在外地的,根据本人志愿也可以调到外地工作;组织离职学习;等等。 在具体安排时,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分期分批逐步进行。 七、实施步骤 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管理体制交替的时期,机械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需要采取过渡性的步骤,分步实施。 在二月底以前把新机构的框架搭起来,新职能进入轨道,然后再逐步完善;把现在就可以下放的事情坚决放下去;人员精简,力争一季度先减一千人,然后再逐步安排。 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企业自主经营条件的完善,再逐步强化新职能,取消旧职能,进一步完成职能的转变和新旧机构的过渡。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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