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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作说明。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并入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以及乡镇的维护建设。《暂行条例》施行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运行平稳,为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0190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4840亿元。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征税范围。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条)。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第四条)。 (四)关于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第五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条)。 此外,草案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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