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鲁政字[2020]52号 2020-03-23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现就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企业要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大型企业名单,银保监管机构负责提供金融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名单,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名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主动与统计、银保监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对接,加强信息共享,精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要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紧盯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和新增就业项目,以农民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等为重点,加大基金征缴和扩面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各地自行出台社会保险费减收增支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或提高标准。严禁违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对已经补缴纳入人员,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规定进行排查,分类妥善处置。因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无法完成预算的,省里将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五、各地要大力优化简化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落实到位。要切实做好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不因减免单位缴费影响职工个人待遇。2020年2月企业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多缴费部分可退回企业,也可用于冲抵后期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4月起,将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局意识,强化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政府要确保将该归集的基金及时足额归集到省,将该由各级承担的责任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各市按时将基金足额归集到省,并按月通报资金到位情况。省政府将加大调度督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市按程序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关于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关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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