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7-2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8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省财政厅电子邮箱284271779@qq.com,省税务局电子邮箱cuihanxing@126.com。 附件: 1.《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征求意见表 附件1: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授权,现就本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本省以住所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以下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涉及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的住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纳税人没有住所地或住所地难以认定的,以其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黑财税字〔1985〕第2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关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授权规定,我们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说明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建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三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本省以住所地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总原则。主要考虑:一是遵循法律规定。按照《民法典》规定精神,住所地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城建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二是符合差别化税率原则。《城建税法》对城市、县城和镇、其他地区分别设置7%、5%和1%的税率,以住所作为具体地点的认定标准,能够体现城建税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关联性。三是有利于提高操作性。住所地作为市场主体法定登记内容,相对生产经营地、核算地等其他地点,能够实现税收征管实践中准确把握。 (二)对特殊类型纳税人做例外规定。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涉及预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主要考虑:一是适应行业特殊性。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相较其他行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生产经营地不确定的情况较为普遍,并且这两个行业对生产经营地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依赖性更强。二是延续现行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经常是“城里企业到乡下经营”,此项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城建税税负。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住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主要考虑:一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异地纳税等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实施直接管理;二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住所地(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付款方”和“收款方”的主要经营场所),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三是《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没有住所地或住所地难以认定的纳税人,以其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主要考虑:非本地户口的自然人、外国机构以及其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没有住所或实践中难以认定住所地,存在无法认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问题,当前税务部门主要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来认定。 (四)明确施行日期。《公告》第三条明确公告施行日期。同时废止我省现行《黑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黑财税字〔1985〕第28号)文件。 附件3: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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