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资源税全面改革准备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110号 2016-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明确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为抓紧做好改革实施准备工作,确保改革全面落实,根据职责分工,现就各地税务部门完成有关工作的时间和任务通知如下: 一、测算税率和确定折算率、换算比 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要按照《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做好资源税适用税率拟定等工作的通知》(财税政便[2016]48号)的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待批税目税率测算上报和核准备案工作,完成授权省级确定的税目税率、计征方式的报备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2016年5月25日前,将拟报省级政府的22个税目税率建议(河北省还应包括取用水具体分类及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下同)预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等相关数据(电子版)。 2.2016年5月31日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资源税适用税率正式文件报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等相关材料。 3.2016年6月15日前,配合做好税率预审工作,并将本地区自行确定征税名称的税目及计征方式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4.2016年6月30日前,将原矿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折算率以及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目税率报税务总局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摸清底数,科学测算,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换算率、折算比的确定应简便可行、公平合理。 二、制定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6月底前,完成对低品位矿、尾矿、废石、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的具体减免税政策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税务总局备案。各地要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地实际的具体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 三、完成系统内业务培训 6月底前,完成各级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在全国资源税改革培训班的基础上,各地要层层培训,让每个主管税务干部都能正确理解全面改革的各项政策,准确掌握操作要点。河北省还要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业务培训。 四、做好纳税人纳税辅导 集中开展各种形式的纳税辅导,6月底前纳税辅导覆盖到全部重点纳税人。一是做好纳税申报辅导。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公告后,立即组织纳税人做好申报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试填、准确核算、规范申报。对重点纳税人要“一对一”进行辅导。二是做好政策宣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解读资源税改革政策,开展培训,提供咨询,确保纳税人准确了解资源税改革政策。 五、征管软件调试到位 金税三期上线地区,要于6月15日前向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上报税目税率、折算率、换算比、选矿比以及其他个性化业务需求。6月25日前,各地配合税务总局完成软件调整需求的编写工作,由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向金税三期项目组统一提出征管软件调整需求。6月25日-7月20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配合金税三期项目组,将上线地区征管系统调整到位。7月29日前,税务总局组织对系统进行模拟测试。 金税三期未上线地区,各地自行提出本地征管软件的开发需求,于6月25日前完成软件调整需求的编写,7月20日前将征管软件调整到位,7月29日前完成系统模拟测试。 六、确保纳税申报顺利进行 改革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各级地税机关要全力保障资源税业务系统正常使用、平稳运行,加强对网上申报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便利,确保首月申报顺利进行。 七、加强改革效应分析和评估工作 首月征期结束后,各地要抓紧开展改革效应分析评估工作,按时向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报送数据和分析报告。要重点分析改革前后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等。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8月25日前,有关省份按照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要求报送若干重点纳税人首月征期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 2.9月10日前,各省报送首月征期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 3.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各省报送该月和资源税改革以来本地区主要税目的税费负担变化情况、清理收费情况、收入变化情况。 具体报送要求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八、建立资源税改革工作周报制度 自5月20日起,各地每周四前要将本周本地区资源税改革工作情况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报送内容包括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对工作的建议,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报送路径为:财产行为税司内网信息交流平台/材料上传下载/四处/资源税改革周报。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各项改革实施准备工作,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顺利落实,平稳运行。税务总局将于适当时候对改革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联系人及电话: 财产行为税司 袁泽军 010-63417788,13691379396 王 倩 010-63418798,1860086360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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