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89]财商字第354号 1989-09-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1.你部和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88)财商字第499号文确定的原则,积极参与所属机构有关资产、负债的划分工作,对以前地方经贸部门单方面的划分,不公平、不合理的,要与地方协商纠正。 2.各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与经贸部联合下发的(88)财商字第126号文《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其所属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时按月核拨亏损、按月催缴利润。对以前年度的问题,应认真清理,欠补的亏损要迅速下拨。对确实经营不善、无出口创汇能力的公司应结合清理整顿关、停、并、转。 3.努力争取实行“外汇有偿使用”。外汇额度有偿收入是外贸企业弥补出口亏损资金的重要来源,是自负盈亏的重要手段。在地方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应向有关部门努力争取留成外汇有偿使用,以保证外贸企业承包的顺利进行。 4.严肃财经纪律,积极搞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级外贸企业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今年继续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好企业的自查工作和接待检查组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纠正。 财政部 1989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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