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7]311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精神,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而应以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分立和股权重组有关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作为清算所得。 (四)关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权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五)关于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转让所取得的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除补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减税企业既要按规定补税也要罚款;免税企业可只作罚款处理。 3、查出企业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对企业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查增的所得额不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七)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的处理 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列支。 (八)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1、凡有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列举免税收入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其免税收入应冲抵当年发生的亏损,其余额再按税法规定结转弥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冲抵企业亏损。 2、减免税企业盈利年度的所得额,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减免税。 3、对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免税期间应作为连续弥补期计算。 (九)关于计税标准工资的扣除问题 经省政府同意,对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云南省地方企业,1997年度的计税工资人均700元/月扣除。为了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对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1997年度计税工资按人均700元/月扣除。 (十)关于虚盈实亏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若未按现行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纳税年度内有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而出现的虚盈实亏问题,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 农村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1997年度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从199 8年1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以前,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2.5%计提,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部分县(市)所提管理费不足以维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费用开支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十二)关于农村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问题 农村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对1996年以前的股金可执行“保息分红”。 (十三)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规定,在1997年底以前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6号)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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