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地税局关于对餐饮、娱乐及其它服务业临时聘用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个所字[1998]298号 1998-11-05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中临时聘用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临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中从事临时服务的人员,应按本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是指:酒店、宾馆、餐厅、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保龄球馆、洗浴中心(广场)、美容美发中心(厅)等经营场所。 二、临聘人员与经营单位(雇主)形成雇佣关系,并由雇主支付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临聘人员与经营单位(雇主)没有雇佣关系,由于提供服务而从服务对象或经营单位(雇主)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临聘人员征税采取经营单位(雇主)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两种方式。对不能正确计算和如实申报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 四、餐饮、娱乐业:长、吉两市每人每月200元,其它市、州150元,县(市)100元。其他服务业:长,吉两市每人每月100元,其他市、州80元.县(市)50元。上述征收标准为最低限额,各地可根据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自行向上浮动。 五、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地税征联字[1995]215号文件规定,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4%。支付手续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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