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083号 1997-04-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强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严肃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局《1997年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安排,市局决定在二、三季度内开展增值税的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加大稽查力度,强化征收管理,解决增值税征收中的问题,改变增值税入库下滑形势,确保今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专项检查》的步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六月底以前,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税源大户和重点户,并及时催缴入库,确保上半年时间过半“两税”收入任务过半。第二阶段在三季度内对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普遍开展检查。通过稽查监督,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外部选案,提高稽查质量和实效,确保全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应结合目前在全市开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检查对象,专项检查的重点和范围如下: 1.大、中型商业企业 批发、零售的商业企业和物资供应部门应作为重点,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零税负、低税负的商业企业。 2)对代销时售价低于进价的行为,要认真查找原因。 3)汽车交易市场。 4)出租柜台、引厂进店。 2.市属重点税源户 各区县局凡属于市局税政一处下发的《增值税重点税源监控》名单上的企业应做为《专项检查》重点对象。 3.区县属重点税源户 各区县局自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4.生产、销售高技术含量产品的企业(如电脑、软件等)。 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行业(如设计、销售、安装一体的企业)。 5.其他各区县根据本局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其他检查对象。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1.市属重点税源户、区县属重点税源户要求重点实施检查,其他检查对象由各区县自行安排。 2.此次《专项检查》不但要抓收入,还要在检查中做深入研究,挖掘问题根源,总结稽查经验。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保证查补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减少、杜绝缓交、欠交行为。 3.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合法,各区县在实施稽查时必须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规范稽查工作。 4.为及时了解《专项检查》情况,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报表(式样附后)并附案例2份(其中一份为商业企业)。《专项检查》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专项检查总结。 5.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限以1997年为主,对涉及到以前年度的问题一并查处。 四、各区县局接本通知后,就即研究部署贯彻落实。 附件: 1.1997年增值税专项检查季度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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