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0]66号 2000-03-13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省局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要严格按照文件所规定的六项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对有关条件不同时具备的企业,则不得将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条款废止]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要按照省地税局鄂地税发[2000]2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未经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直接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条款废止]移交给地方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按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6]007文件的有关规定审批;软件开发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和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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