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锌氧粉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0]381号 2000-08-0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锌氧粉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据了解,锌氧粉是一种杂质高、产品颜色和粒度达不到氧化锌标准的粗氧化锌,一般是作为锌金属冶炼、锌产品生产的原料。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不包括经冶烧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金属焙烧矿是指将金属矿采选产品焙烧或煅烧,脱去其水份、硫、砷等矿物杂质而提高其金属(品位)的金属矿产品。我们认为,锌氧粉既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也不属于金属焙烧矿,其适用税率应为17%。 本批复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本批复执行以前对锌氧粉已按13%税率征收的,少征税款不再补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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