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4]43号 2004-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通知》第二条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生产企业应将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纳入 “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进行申报。对这部分出口货物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凡涉及销售额或按销售额计算相关数据时,其销售额均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报。 二、[条款废止]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不论复出口货物是否予以退(免)税,其已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均应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登记、申报和核销录入。 三、[条款废止]对外贸企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并按《通知》中的计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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